为普法之用,我们基于普通民众的阅读习惯与理解角度,尽量不出现法律法规名称及专业术语,对公布的有关案例进行了编写。若有谬误,敬请指正!
专业研究之需求者,请参阅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
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被从重处罚。
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63名自然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后,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被裁定继续执行;并被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再审法院查明:周某系职业放贷人,甲公司实际借得周某500万元本金,但周某将本金及高息计算在内要求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借款金额是1600万元。甲公司还清500万元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另,周某曾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贷非法债务,并非法拘禁甲公司负责人,迫迫使该负责人在对账单、催款回执上签字,后以此对账单、催款回执等为依据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借款事实做虚假陈述,致使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对此,再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对周某处以罚款,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在乙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协议离婚。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甲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排除对乙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通过向有关机关调取其保存的资料,发现该离婚协议书内容与存档不同。最终认定高某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遂驳回高某某执行异议申请,并对其处以罚款。
【刑事案件】
案例1.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后张三又与李四通谋,委托李四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将张三、李四抓获。后,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李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2.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
2010年4月,法律工作者张三为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与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四二人预谋,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纠纷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状中编造当事人住址在该县的虚假内容,以该县人民法院名义出具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然后由杨张三带领房屋买卖双方持民事调解书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至2013年3月,两人共同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造成重大损失。
当时,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增设虚假诉讼罪,李四被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