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反复多次申请,申请内容多有重复的信息公开,并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的,以实现其相关利益的最大化行为的,构成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
参考案例:陆红霞与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1期
2.虽然与申请了解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财产毗邻”或者“行为直接互动”的关系,但是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形成了“间接法律关系”的申请人,查询主体资格应当予以确认。
参考案例: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二、提交时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参考案例: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三、公开的主体
4.村委会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为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区政府,而非该区政府所属的市政府。
参考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李素珍再审行政判决书 (2019)最高法行再206号
5.由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制作与保存的信息,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该派出机构可以为了方便当事人查询,直接对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但在其拒收申请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向其派出机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不能视为履行了法定职责。法院应审理申请信息的内容是否应予公开。
参考案例: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61号
四、申请内容
6.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未一次性发出补正、更正告知书,就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不予答复的,确认违法。
参考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行政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
7.被申请人未履行帮助释明义务,而仅仅从字面上理解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从而做出的答复,可能构成违法。
参考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李素珍再审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06号
8.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应当掌握该类团体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信息,在未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仅告知其不保留相关登记证书原件及副本,视为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
参考案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典型案例。2013.2014年案)
五、查询、检索
9.申请人提交了相应政府信息系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即以不存在为由答复,确认其违法。
参考案例: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10.行政机关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时,将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
参考案例: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与王炳芳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19)苏行终1408号
六、咨询性质
11.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属于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需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制度进行汇总、分析后方能得出的信息,实质是咨询,人民银行不予提供,且人民银行的就此而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
参考案例:艾扬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9)苏行终1034号
12.申请了解文件的效力,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政府对此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孙长荣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2015)行提字第19号.
七、非政府公开信息
13.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情况报告等信息,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客观存在,申请人都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申请查询,而不应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参考案例:马向东与泗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苏行终609号
八、公开信息
14.环境举报人要求公开与其举报案件相关环境信息等,环境保护局应当予以公开。
参考案例:朱晓琛诉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15.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参考案例: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二审判决
16.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分户补偿情况信息,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以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
参考案例:刘广森、刘世刚再审行政判决(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
九、告知书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17.信息告知书中并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的,确认违法。未以信息应告知单位名义作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且未加盖该单位公章的,错误。
参考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行政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
18.申请人要求以纸质、邮寄方式答复的,被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在网站上答复,视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确认违法。但是,申请人已明知该网站公布的信息,要求再行向其公开的,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沈阳市人民政府、吕永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2015)行监字第1274号
十、答复遗漏
19.申请的部分信息属于公开信息,未在告知书中予以答复,亦未说明理由的,构成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
参考案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十一、不予答复
20.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提出收费要求,申请人也未明示不支付相关费用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交费为由不予答复的,违法。
参考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行政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
十二、主动公开信息的申请
21.不向特定申请人提供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仅限于政府信息“确实可见”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应仅以是否告知为标准,还应当看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告知的方式和途径是否确实能够获取信息。对于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具有“转瞬即逝”特性的公开载体而言,简单的一个告知未必会满足申请人真正能够获取他所需要的信息的需求。如果申请人对于这类已经主动公开但事后无法查阅的政府信息确有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之后再行提供。
参考案例:张小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 (2017)最高法行再93号
十三、 程序违法
22.行政机关在征地中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视为剥夺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权、建议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参考案例:郝龙只等15人诉屯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案
23.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费用分批到位,政府并非制作该信息的单位,申请人申请征收补偿费用已到位金额及账载金额的信息,系政府向有关部门获取后再进行汇总、加工才能形成。故政府对此不予提供并无不当。即使在另案中政府将房屋征收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及凭证作为证据提供,也不能以此得出政府所作告知书违法并应予撤销的结论。
参考案例:沈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津行终94号
24.信息公开主体一方面答复相关信息不存在,另一方面又在关联复议、诉讼程序中多次以该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涉及第三方隐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等多种理由进行答辩,只是体现出其应诉工作极不严谨,应诉能力不足,并不足以证明申请的信息必然存在。
参考案例:刘红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湘行终201号
25.行政机关的相关文件所附审查意见中记载的内容,申请人以此为据申请公开上述内容所涉信息,行政机关通过相应系统的检索未能发现该信息客观存在的,法院会结合查明情况确定相关事实,做出认定。
参考案例:廖兴国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渝行终85号
十五、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26.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27.在非法定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若坚持将复议机关与答复机关一并作为被告起诉,法院予以驳回。
参考案例:左利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2019)津行终41655号
28.政府机关的自认与事实不符时,以事实为准。非对信息申请公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参考案例:石德群与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03号
29.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参考案例:邱惠明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苏行终9218号
十六、(知情权的侵犯问题)
30.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拆迁中心)具体负责相关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制作并保存相应的信息。政府告知了申请人该事实及拆迁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时告知其向该中心申请此类信息的,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知情权。
参考案例:于有林、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875号
注:本文所有内容均是基于作者本人对公开法律文书内容的理解作出,仅供学习交流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