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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示股东法律小常识

发布时间:2023-01-02 浏览数:328

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理解之一

隐名股东是指对公司实际出资而享有投资权益的人,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出资或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显名股东是指对公司实际未出资但却被记载于公司文件,虽不实质享有投资权益,但却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力之人。

根据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巜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要转化为显名股东,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限公司的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

二、过半数其他股东对其实际行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

三、此处的实际出资人包括实缴出资人和认缴出资人;

四、实际出资人向公司提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理解之二

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条件之一的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中的"过半数其他股东"的理解

一、此处的过半数,包含本数半数;

二、此处的过半数,仅指其他股权表决权的半数;且此处的表决权包不包括认缴尚未实缴的表决权,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

三、此处的过半数,不包括其他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的半数;

四、此处的过半数的其他股东既可以明示的方式表示知晓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知晓;

五、此处的其他股东知道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事实,相对隐名股东来说是积极事实,应由隐名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理解之三

其他股东的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理解

一、此处的未曾提出异议的股东包括其他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的其他隐名股东;

二、此处实际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行使股东的自益权,也包括行使股东的公益权;

三、此处的未曾提出异议,并不是从未提出过异议;

四、此处的末提出异议对隐名股东来说是消极事实,应由其他异议股东就其异议事实进行举证。

(王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