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实务要点(基于裁判规则)
1.无论是主张借款还是赠与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2.主张借款一方证据需要严格按照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标准予以提供并经受审查.
3.主张赠与一方不能直接依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获得支持,必须另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有赠与意思表示。
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806号民事判决书 及(2020)京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概要
甲为乙、丙二人购房出资。乙丙二人为夫妻,甲为乙之母。数年后,乙、丙二人感情不和,发生婚变纠纷。乙遂向其母出具借款协议、借条。其母凭该协议、借条,以及汇款凭证起诉乙、丙二人,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出资款。丙方主要抗辩为该出资系赠与,不应还款。(案中所涉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
(二) 法院观点
1.甲、乙之间的协议、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明了出资为借款关系;其中协议是否为出资之后签订、是否经丙方同意、签订时乙丙是否处于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影响该借款关系的成立。
2.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条款适用前提是父母有赠与出资意思表示而赠与对象不明确时,丙对赠与关系的成立有举证义务但未能举证。
故判决借款事实成立,丙作为房屋共同产权人,与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延伸思考
1.前述参考案件中最高院对不能认定出资为赠与的论证中阐述,“当子女夫妻自身并无经济实力满足购房需求时,父母出资暂时资助购房,与社会民众一般生活经验并不相悖,不能据此当然得出父母在此时的出资款项即是赠与的结论。”该段论述是否表明,除了借款借据、借条、款项支付凭证和用途外,“子女夫妻自身是否有经济实力满足购房需求”也是考量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的一个重要因素?
2.父母出资时未明确为有偿还是无偿,出资一段时间后,父母单方面主张该出资为借款关系能否成立?在出资到主张前的一段时间内,是否可以认定为双方对包括有偿还是无偿在内的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约定“之含义:是包括合同性质和赠与对象在内的约定还是仅仅指对赠与对象的约定?在该些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是否可以直接认定父母出资为赠与,还是存在如最高院判例中确立的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前提?
注: 文中内容为作者本人梳理与归纳,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交流学习之用。(李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