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了关于涉违反诉讼程序的18个裁判观点。本所根据实务需要,简要摘录整理如下:
1、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2、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3、在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更换原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不违反诉讼程序规定。
4、本诉中原告撤诉,反诉不受影响,可以作为单独的案件受理。
5、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即使审理中法院未明确进行释明,但已就该问题组织当事人发表意见并充分辩论的,并不违反诉讼程序。
6、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表明争议的法律关系与未增加时的诉讼请求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同意未合并审理的,不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7、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8、法院向在境外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不违反法定程序。
9、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某珍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予以准许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2)《律师法》对同一律所不同律师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情形并无禁止性规定。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前述问题虽有表述,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0、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申请人民法院依调查收集证据的,由法院应依据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进行审查后确定。
11、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在无证据证明主办法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担任该二审主审法官并不违反诉讼程序。
12、律师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要求延期开庭,法院有决定权,法院开庭前三日未回复的视为拒绝延期。
13、审理法院未询问原告是否向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径直判令该被告担责,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4、法院将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如果已注销工商户的经营者出庭应诉且对本案实体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影响,则不构成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
15、受送达人因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
16、审理法院采用邮寄送达但被告因不在本地而拒收的,在此情况下,法院未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即缺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7、对当事人庭后补交的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法院未认为不存在新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无实质影响的,进行书面认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18、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